台灣:肛門運毒走私,代辦證件…無罪

 

2008.02.05)基隆市男子蔡慶文,找人以肛門藏毒的方式,從澳門走私毒品,法院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運輸第一級毒品,判決蔡慶文有期徒刑19年。蔡妻在不知情下代辦證件,獲判無罪。

 

判決書說,綽號「阿林仔」的男子去年3月初,委託蔡慶文(34歲)找人私運毒品。蔡慶文見無前科的林建宏(36歲)、趙金蔚(36歲)缺錢孔急,以免費出國及私運成功可獲10萬元酬勞,利誘兩人擔任「交通」運輸毒品。 趙金蔚、林建宏因自澳門走私毒品海洛因五百多公克,塞入肛門夾帶入台,法院去年分別判決兩人8年徒刑。

蔡慶文透過不知情的妻子張俐瑩(42歲)代訂機票,給林、趙兩人飛往澳門,兩人並於翌日凌晨依蔡慶文指示,在當地飯店向「阿清」取得已包裝好的海洛因球12顆,每人分一半,塞入肛門,下午搭機抵達桃園國際機場後,被警方帶到醫院「排毒」,各起出6顆海洛因球。

 

法官指出,並無證據可以顯示張俐瑩事前已知情,因此判她無罪。 2008/02/05聯合報:記者游明煌/基隆報導)

台灣:K他命集團找青少年販毒

2008.02.05)嘉義檢警最近查獲一起販賣3級毒品K他命集團,逮捕5名涉嫌販毒者,年齡最小的只有16歲,他們疑似提供嘉義市KTVPUB等特種營業場所特定人士毒品,檢警正擴大追查毒品的來源。警方說,K他命有氾濫的趨勢,將研議改列2級毒品,期能有效遏阻。

 

疑供特種行業吸食

嘉義檢警偵辦一起檢肅治平對象,監聽意外發現,嘉義市有一販售3級毒品K他命集團,提供嘉義市酒店、KTVPUB等特種營業場所上班女子及員工吸食。警方監聽過程,發現該集團幾乎天天有交易,還接受訂貨送上門,為規避警方追緝,他們以「褲子」、「歐元」、「money」及「蘭花」等做為毒品的代號,但都在檢警的掌握之中。

一日下午,檢察官王振名指揮嘉義縣警局刑警大隊人員,在嘉義市興業西路、友愛路及吳鳳南路等處,逮捕潘俊志(
24歲)、顏畯宗(24歲)、黃家祥(19歲)、黃嘉昇(19歲)及16歲的蔡姓少年涉嫌販毒,在他們身上起出已經完成包裝打算出售的K他命20餘公克。

 

警方調查,潘、顏2人除自行販售外,也吸收青少年替他們販毒,一包重約0.6公克的毒品以300元賣給手下,再以4500元賣出。警訊時,潘嫌等人都否認販毒,只有黃嘉昇坦承潘、顏2人交給他毒品販售,檢方以有勾串之虞,聲押潘等4人獲准,警方昨天借提偵訊,希望能追查出毒品的來源,但無所獲。

 

警籲改列二級毒品

 

警方表示,K他命有日益氾濫的趨勢,販毒的年齡層也有下降的警訊,現今K他命是屬3級毒品,持有及吸食在法律沒有罰則,相關單位正在研議,將其改列為2級毒品,期能達到遏阻的作用。(2008/02/05自由時報:記者吳世聰、蔡宗勳/嘉市報導)

台灣:桃縣成立毒品防治服務志工團隊

 

2008.01.29桃園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拒絕菸毒志願服務工作隊,於昨日上午正式成軍,其中37位為「火鳳凰」志工,每日排班以電話關懷毒癮者及家屬提供相關訊息,另外有青年志工73位,協助中心辦理校園拒菸毒宣導及社區拒菸毒之相關宣導活動。

這次共有110位青年及社會人士投入毒品防治志工行列,並由火鳳凰志工隊長伍生及青年志工總隊長何雨宣在志工隊成立大會上代表接受縣長朱立倫授予志工隊服。朱縣長及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何俊英、警察局少年隊隊長許瑞進、校外會首席教官周畯豊及其他志工們共同以手印貼紙圍成一顆「心」,宣誓將無限付出愛心與耐心,關懷彼此,讓大家遠離菸毒。

衛生局長林雪容表示,青年透過從事志工服務的過程,一方面可培養其關懷、分享、真誠待人及溝通協調的涵養,另一方面則可訓練團隊精神,塑造自己成為一個具備人性關懷的世界級青年領袖,竭誠歡迎更多青年朋友加入桃園縣衛生保健青年志願服務的行列,另外,也歡迎民眾加入推動拒絕菸毒志願服務工作,只要打電話到衛生局報名即可,報名電話:03 334093424012008/01/29自立晚報:簡榮霖/桃園報導

中國:最高法解讀-九種新型毒品犯罪有了定罪量刑標準


2008.01.29)近年來,公安機關破獲的新型毒品犯罪逐漸增多,由于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量刑標準,法院在量刑尺度上很難把握,各地掌握也不一樣。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聯合下發了《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就目前國內毒品犯罪中常見、突出的九種新型毒品犯罪統一了定罪量刑標準。

 

意見有哪些新內容?對于毒品案件的辦理將會產生哪些影響?記者28日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五庭庭長高貴君。

統一新型毒品犯罪定罪量刑標準

    

意見就目前國內毒品犯罪中常見、突出的九種新型毒品犯罪統一了定罪量刑標準,並指出上述毒品品種包括其鹽和制劑。這就解決了司法實踐當中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大難題。高貴君說。意見規定的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量標準是綜合考慮各類毒品的濫用和犯罪情況、毒品依賴性、對人體的危害程度及其與海洛因的折算比例等方面因素而確定的。自1996年我國首次發現濫用苯丙胺類興奮劑以來,這類毒品迅速在國內傳播、蔓延。

 

意見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2000610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條中第一項有關苯丙胺類毒品的數量標準(低于與海洛因折算的數量),並把它列為9種毒品中的第一種。

 

由于苯丙胺的衍生物種類繁多,新的衍生物還在不斷出現,有的衍生物只有化學分子式而沒有名稱,有的衍生物則不屬于毒品,並且刑法規定了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數量標準,意見將苯丙胺及其屬于毒品的衍生物統稱為「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

 

意見考慮到氯胺酮、美沙酮、安眠酮這3種毒品的依賴性和危害性程度、濫用情況及其醫療作用,為了避免打擊面過大,對于3種毒品,確定了高于海洛因折算量的數量標準。三唑侖(海樂神)、氯氮卓(利眠寧)、艾司唑侖(舒樂安定)、地西泮(安定)、溴西泮等5種毒品,屬于苯二氮卓類鎮靜安眠的精神藥物。其數量標準則是按照毒品的藥理學分類及其與海洛因折算的數量確定的。

 

高貴君介紹,對于國家管制的刑法和司法解釋尚未明確規定數量標準的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應由有關專業部門確定涉案毒品的毒效、有毒成分的多少、吸毒者對該毒品的依賴程度,充分考慮其癮癖性、戒斷性、社會危害性等酌情量刑。

 

「因條件限制不能確定的,可以參照相關毒品非法交易的價格等因素,決定對被告人適用的刑罰。除非在數量上和毒性上超過有數量標準的毒品外,一般不宜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高貴君說。

 

八種情形下可推定被告人主觀明知

 

毒品犯罪是隱蔽性非常強的一類犯罪,取證比較困難,過去實踐中法官只能根據經驗和以往的習慣來判斷被告人是否「主觀明知」。現在判斷則有了明確的文字上的依據。意見規定了在八種情形下,被告人或嫌疑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其中前三種情形表現為執法人員檢查時,從其所攜帶的物品內查獲毒品,並且行為人有蒙蔽、逃避或者抗拒檢查,或者未如實申報的行為,也不能對委托其攜帶物品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情況交代清楚。另外三種情形表現為採取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交接毒品,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攜帶和交接方式。

 

還有一種情形表現為為他人攜帶、運輸物品的報酬明顯不合市場交易常規,違背常理。

 

第八種情形是兜底性規定,可以包括其他有證據足以證明應當知道的情形,如用特制設備運輸毒品或者在運輸工具的隱蔽部位藏匿毒品的;行程路線故意繞開檢查站點的;以虛假地址和身份辦理托運手續的;多次為同一毒品犯罪分子運輸毒品的;曾因同一種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等等。

 

至于明知的程度,只需明知犯罪對象是毒品,而無需完全清楚毒品的數量、質量、品種、含量、成分等物理、化學特徵。

 

死刑毒品案件今後一律進行毒品含量鑒定

 

關于毒品含量鑒定問題,意見只有短短一行字,但在高貴君看來,這一條極為重要。刑法第357條第2款規定:「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但是,毒品純度的高低是毒品含有毒性成分多少的重要標志,純度高的毒品流入社會後,其危害性必然大于純度低的毒品。特別是死刑案件,當毒品大量摻假、含量極低,毒品不是同一種類、成分復雜,或者同種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分屬于不同種類毒品時,如果不進行毒品含量鑒定,就會造成量刑失衡。目前,一些地方法院、檢察院與公安部門已共同解決了毒品案件含量鑒定問題。對此意見作了明確規定:「可能判處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鑒定結論中應有含量鑒定的結論。」

 

毒品鑒定結論中毒品品名的認定應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衛生部最新發布的《麻醉藥品品種目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為依據。高貴君強調,在司法實踐中,對可能判處死刑的毒品案件,今後必須一律進行毒品含量鑒定。

 

對缺少作為定罪量刑重要證據的毒品含量鑒定結論的,上級法院可以部分事實不清為由,將案件發回重審。對毒品鑒定結論有疑義的,可以進行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因某種原因不能作出補充或重新鑒定的,判處死刑時應特別慎重。

 

爭議協商不成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實踐中,有的毒品犯罪行為往往涉及到幾個省、市、自治區,而且多名共同作案人往往會來自不同居住地。針對這一情況,意見對「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都作了進一步解釋。依照刑訴法和意見的規定,所涉及地域的有關司法機關對這些毒品犯罪案件均有管轄權,從而可能造成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之間的爭議或者推諉,影響及時追贓、緝捕犯罪嫌疑人,影響及時起訴和審判,甚至產生拖延訴訟、超期羈押現象。

 

為解決這一問題,意見規定,公安機關對偵辦跨區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轄權有爭議的,應本著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有利于訴訟,有利于保障案件偵查安全的原則,認真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對已進入審查起訴、審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管轄異議或者司法機關發現沒有管轄權的,受理案件的法院、檢察院應當報請其上級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精神指定管轄,不再自行移送管轄。對即將偵查終結的跨省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時可由有關部門協調後指定管轄。

 

遏制利用孕婦進行毒品犯罪蔓延勢頭

 

近年來,一些毒品犯罪集團為了逃避處罰,大肆組織、雇傭孕婦、哺乳期婦女進行毒品犯罪活動。對孕婦、哺乳期婦女的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有的難以落實到位,致使這類人員反復實施毒品犯罪。對此,意見對懷孕、哺乳期婦女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件作了新的規定。

 

高貴君強調,司法實踐中辦理這類案件還應當注意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嚴厲打擊幕後組織、策劃和指揮者,對組織利用、教唆孕婦、哺乳期婦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孕婦、哺乳期婦女參與毒品犯罪情節較輕的,或者具有自首、立功、被脅迫參加犯罪、坦白等法定或者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依法予以從寬處罰。

 

要積極妥善解決涉及孕婦、哺乳期婦女的案件管轄、強制措施等問題。對其可以依法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並根據被告人具體情況和案情的變化及時變更強制措施,但不能放任不管,拖延訴訟。

 

「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妨礙訴訟進行的,要及時依法起訴和審理,以有效遏制利用孕婦、哺乳期婦女進行毒品犯罪的蔓延勢頭。」高貴君說。(2008/01/29新華網)

台灣:最快二月起,毒癮愛滋減害,衛生所供針、套

 

2008.01.23)衛生局、七區衛生所、全市部分藥局前年開辦免費供應毒癮者針具。七區衛生所最快二月起也將啟用針具、保險套24小時販賣機,希望雙管齊下,避免民眾因為不當性行為或共用針具,而感染愛滋病。衛生局配合行政院衛生署在各縣市推動的「毒癮愛滋減害計畫」,9510月起在衛生局、七區衛生所、藥局等31個據點,免費發放針具,防止毒癮者共用不潔針具,感染愛滋病。

 

另外,為了防範毒癮者隨意棄置針具,誤扎他人,也在全市中油、台亞等地加油站等29個據點,設置44個針具回收筒,讓毒癮者丟棄針具。毒癮愛滋減害計畫從9510月至9612月底,衛生局統計,發放12萬支針具,回收筒回收計10萬支針具,回收率超過九成。

94年底,基隆市愛滋人口113人,而毒癮愛滋人口占11人。95年底,基隆市愛滋人口247人,其中的毒癮愛滋人口攀升至125人。減害計畫實施後,96年底,基隆市愛滋人口330人,而毒癮愛滋人口占176人。衛生局表示,計畫實施以來,毒癮者染上愛滋病的成長人口數,已大幅下降。

 

為了同步防治民眾因為不當性行為、共用針具,感染愛滋病,基隆市、台北市、台北縣衛生局日前聯合採購針具、保險套24小時販賣機,而基隆市七區衛生所外牆均已安置販賣機,最快二月啟用。衛生局說,民眾投幣10元,即可獲針具、保險套各一只。而毒癮者夜間毒癮發作時,也可至24小時販賣機,投幣領用

針具。

 

不過,在教育界服務多年的楊校長擔心,衛生局在街頭安置販賣機,若孩童、少年在好奇心趨使下,投幣領用針具,在遊戲中,誤扎他人怎麼辦?楊校長呼籲衛生局在販賣機啟用前,拿出配套措施。衛生局允諾,嚴格指示各衛生所人員,密切注意,是否有幼童、青少年投幣領用針具,避免讓針具誤傷他人。(2008/01/23中國時報:吳政峰/基隆報導

台灣:遏止愛滋擴散, 屏縣衛生局設置清潔針具販賣機

2008.01.21)有鑑於靜脈藥癮者共用針具、稀釋液及容器感染愛滋人數暴增,屏東縣衛生局今年於23個鄉鎮市公所設置清潔針具販賣機,便利清潔針具的取得,以遏止藥癮者共用針具感染愛滋。衛生局94年統計發現藥癮者因共用針具染愛滋的人數遽增,96年度愛滋感染人數共102人,較95年的184人降低了45%,其中因靜脈毒癮而感染愛滋者為65人,較95年的138人亦降低11%

清潔針具於96年度共發放151468支空針數,回收空針數有67233支,其回收率達44%,確實有其防止愛滋及其他因血液感染之傳染病的成效。衛生局指出,全縣原發放清潔針具交換執行點共有79處,包含藥局28家、醫檢所8家、醫療院所10家及33鄉鎮市衛生所。

有礙於交換時間無法24小時配合,除了8個山地鄉、離島琉球鄉及滿州鄉等10個衛生所未裝設外,其餘23鄉鎮市衛生所增設自動販賣機,以利靜脈藥癮者取得清潔針具,其盒裝內容物包含2支空針、稀釋液2瓶、保險套2個、棉球2包,每包售價10元。

衛生局表示,愛滋病感染的對象不分年齡、性別或是性傾向,應該建立保護自己及伴侶免於愛滋病毒的威脅的觀念,拒絕共用針具、關懷愛滋人權,以決心與行動防治愛滋,並接納關懷病毒感染者之人權保障。(2008/01/21東森新聞報:記者李佳玲/屏東報導)

中國:《禁毒法》全文

 

2008.01.03)《中共禁毒法》已由中共第10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於200712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6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三條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第四條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國家鼓勵對禁毒工作的社會捐贈,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第八條 國家鼓勵開展禁毒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緝毒技術、裝備和戒毒方法。

第九條 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予以保護,對舉報有功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國家鼓勵志願人員參與禁毒宣傳教育和戒毒社會服務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志願人員進行指導、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章 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 國家採取各種形式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
  國家鼓勵公民、組織開展公益性的禁毒宣傳活動。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教育。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結合各自工作物件的特點,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禁毒宣傳教育。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以及旅店、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責本場所的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防範措施,預防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在本場所內發生。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防範措施。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進行其他毒品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條 國家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實行管制。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於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剷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剷除,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條 國家確定的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種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

 

國家確定的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的提取加工場所,以及國家設立的麻醉藥品儲存倉庫,列為國家重點警戒目標。

 

未經許可,擅自進入國家確定的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的提取加工場所或者國家設立的麻醉藥品儲存倉庫等警戒區域的,由警戒人員責令其立即離開;拒不離開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一條 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管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查驗制度。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禁止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儲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許可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對進口、出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依法進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第二十三條 發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管道的情形,案發單位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依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或者有證據證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可能流入非法管道的,應當及時開展調查,並可以對相關單位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禁止非法傳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製造方法。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或者發現非法傳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製造方法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根據查緝毒品的需要,可以在邊境地區、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對來往人員、物品、貨物以及交通工具進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檢查,民航、鐵路、交通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海關應當依法加強對進出口岸的人員、物品、貨物和運輸工具的檢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加強對郵件的檢查,防止郵寄毒品和非法郵寄易制毒化學品。

第二十七條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八條 對依法查獲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違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於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設備、資金,應當收繳,依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可疑毒品犯罪資金的監測。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發現涉嫌毒品犯罪的資金流動情況,應當及時向偵查機關報告,並配合偵查機關做好偵查、調查工作。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健全毒品監測和禁毒資訊系統,開展毒品監測和禁毒資訊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條 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

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四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定,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第三十五條 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定,並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六條 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設置戒毒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戒毒治療應當遵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範,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戒毒治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做廣告。戒毒治療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可以對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進行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對在治療期間有人身危險的,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發現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在治療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第三十九條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

 

對依照前款規定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社區戒毒,由負責社區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幫助、教育和監督,督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製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查清其身份後通知。

 

被決定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一條 對被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設置、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二條 戒毒人員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時,應當接受對其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

第四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及成癮程度等,對戒毒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生理、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

 

根據戒毒的需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

第四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看護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可以採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員。

第四十五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配備執業醫師。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執業醫師具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權的,可以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對戒毒人員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業醫師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戒毒人員的親屬和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探訪戒毒人員。戒毒人員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視配偶、直系親屬。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應當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以外的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的物品和郵件進行檢查,防止夾帶毒品。在檢查郵件時,應當依法保護戒毒人員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於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第四十八條 對於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社區康復參照本法關於社區戒毒的規定實施。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開辦戒毒康復場所;對社會力量依法開辦的公益性戒毒康復場所應當給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幫助。

 

戒毒人員可以自願在戒毒康復場所生活、勞動。戒毒康復場所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參照國家勞動用工制度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對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監執行刑罰以及被依法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

第五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鞏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區域愛滋病流行情況,可以組織開展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工作。

第五十二條 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有關部門、組織和人員應當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對戒毒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開展禁毒國際合作。

第五十四條 國家禁毒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組織開展禁毒國際合作,履行國際禁毒公約義務。

第五十五條 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協助,由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執法機關以及國際組織的禁毒情報資訊交流,依法開展禁毒執法合作。經國務院公安部門批准,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執法機關開展執法合作。

第五十七條 通過禁毒國際合作破獲毒品犯罪案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可以與有關國家分享查獲的非法所得、由非法所得獲得的收益以及供毒品犯罪使用的財物或者財物變賣所得的款項。

第五十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可以通過對外援助等管道,支持有關國家實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種植、發展替代產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傳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或者易制毒化學品製造方法的;
  (六)強迫、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財物的;
  (二)在公安機關查處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
  (三)阻礙依法進行毒品檢查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涉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財物的。

第六十一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紹買賣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吸毒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或者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的,不予處罰。

第六十三條 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進口、出口以及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活動中,違反國家規定,致使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流入非法管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四條 在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活動中,違反國家規定,致使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管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五條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提供條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娛樂場所經營管理人員明知場所內發生聚眾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販毒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使用的藥品、醫療器械等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戒毒醫療機構發現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在治療期間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六十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醫療機構、醫師違反規定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包庇、縱容毒品違法犯罪人員的;
  (二)對戒毒人員有體罰、虐待、侮辱等行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經費的;
  (四)擅自處分查獲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凍結的涉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財物的。

第七十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歧視戒毒人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法自200861日起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同時廢止。(2008/01/03中央日報:記者沈子涵/整理)